泰兴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9-10-03 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和富民增收最基本的支撑。为更好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精神,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3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全面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切实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扩大政策受惠面。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认真落实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和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安排,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经批准的困难企业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三)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充分发挥转贷资金作用,帮助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泰兴市支行)

  (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建立稳定就业重点企业帮扶台账,指导稳定就业重点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共同应对当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企业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总工会)

  (五)加强企业间用工调剂。支持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用工淡旺季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出职工。对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市、乡镇(街道)和园区要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加大服务力度,为企业牵线搭桥,开展职业介绍、余缺调剂的人力资源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鼓励全民创业带动就业

  (六)持续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对注册在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在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运用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完成。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构建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联网查验机制、推进住所信息申报制、完善住所承诺制等住所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税务局)

  (七)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将支持对象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泰兴创业人员)。提高贷款额度,对个人自主创业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贷款总额最高为8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额度提高到100万元;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各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按照当年新招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10万元,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在执行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的前提下,个人贷款按照不高于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个人自助创业贷款贴息依照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办法执行。对于贷款10万元以下,以及被树为市级(含)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个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担保,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支持。小微企业按照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泰兴市支行)

  (八)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实际孵化成功情况按规定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对新认定的本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泰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示范基地(含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基地等),分别按5万元、1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大力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组织实施省、泰州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

  三、积极开展培训促进就业

  (九)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50%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加强失业人员培训。出台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办法,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就业指导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培训成果评价机制和培训补贴制度,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泰兴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泰财社〔2018〕15号)文件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每月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可同时领取生活费补贴,且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

  (十一)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600元、中级(四级)1000元、高级(三级)1200元,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30%。在我市参保的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未享受技能补贴的,到市人社部门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四、健全援助制度帮扶就业

  (十二)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享受就业援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残联)

  (十三)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经建档后提供常态化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我市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兜底保障。对因病、因灾、因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患者每人每年救助5000元、4000元、3000元的标准继续开展尿毒症、白血病专项救助。继续开展重性精神病专项医疗救助。城乡低保标准按泰州市规定的标准提标,低保实际补差水平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45%的标准提标。落实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无固定收入重病残疾人(言语、听力除外)按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总工会、财政局)

  (十五)支持困难对象多元化就业。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改进经办服务方式,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从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充分挖掘资源,落实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基础上,专门开发一批适合退役士兵特点,有利于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工作岗位,作为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就业的兜底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十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按政策文件要求及时提高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就业

  (十七)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经费保障。市财政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确保促进就业工作资金需求;要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负责)

  (十九)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建立重点企业专人联系制度,深入企业宣讲政策,推进政策落实。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依托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动态跟踪帮扶。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乡镇(街道)、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各乡镇(街道)、园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监控,分析排查风险点,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乡镇(街道)、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泰州市及本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具体认定经乡镇(街道)、园区初审后,由市工信、财政、税务、生态环境、人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确认。

  各乡镇(街道)、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泰兴市人民政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