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频繁随意 后患无穷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1-05-04 浏览

 

  不妨吃“回头草”

  王小姐毕业于财务会计专业,曾在一家日资企业从事会计工作,颇得领导器重。但她怀孕生产后回公司上班时,发现自己原来的岗位已有人顶替,公司安排她到销售部门工作。王小姐无奈选择了辞职,但此后找的几份工作都不太满意。一年后,当王小姐得知原公司财务部空缺了一个位置时,便萌生“回去工作”的想法。她找到上司表明回公司的意愿,真诚的态度最终打动了原来的顶头上司。凭借出色的工作能力,王小姐重新获得了公司的肯定……

  专家建议:王小姐跳槽,是属于被动接受型的。关键是王小姐跳槽时采取了好聚好散的方式,没有与原单位“拉破脸”,关键时刻抓住了原单位财务职位空缺的机遇,及时调整心态,克服“面子”上的难关,吃一下“回头草”,远大的工作抱负重新得以实现,原有的工作能力得到进一步赏识,为公司创造价值也就证明了她的出色。

  手下的员工要跳槽,走掉一个熟练工,重新培养一个岗位新人,公司的正常运作会受影响,无论哪个公司老板都不会高兴。此时的跳槽人千万不要说声“拜拜”,挥挥衣袖就走人。跳槽了,也要好聚好散,与原公司保持良好关系,给自己今后的职场留条后路,是明智的选择。

  专家提醒:

  1.跳槽前应该认真查阅自己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其他协议、附件,确认是否有关于解约的特殊约定,如培训服务期、违约金、招收录用费用等,避免盲目跳槽发生赔偿纠纷;如果有这些约定,应积极与公司协商或咨询专业律师。

  2.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跳槽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不能说走就走,否则都是违反合同和《劳动法》的非法跳槽,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需要赔偿;当然,如果合同中对提前通知有特殊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3.跳槽前还应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时间仓促给交接工作带来障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跳槽后对于掌握原雇主商业秘密的员工还要继续保守商业秘密,与原雇主订立不竞争协议的,应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一般情况下不得从事竞争性业务;但是,如果原雇主未曾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则可以不受协议的约束。

  5.对于离职的工资、加班费、奖金等,最好在跳槽前与原雇主一次性结清,可以要求原雇主提供支付清单,或双方签订离职协议,明确原雇主支付义务的履行情况。如果原雇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应及时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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