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为职工办理社保责任人将受罚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0-11-30 浏览 下载WORD

  据中新社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续答《社会保险法》访谈提问内容29日在中国政府网发布。相关负责人在答问中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还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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