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保护劳动者 裁员超20人职工有权协商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1-05-04 浏览

    避免“先走人后维权”  上海立法保护劳动者

    上海市人大日前通过《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将于明年施行的这一法规的出台,意味着今后在上海,企业内劳资双方开展平等协商将有法可依,劳动者无奈“先走人后维权”的情况也将得到改变。

    不愿协商企业将受到制约

    集体合同不同于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一方和企业一方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契约。而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就是集体协商。

    上海市总工会调查的情况表明,当前一些企业不签合同、工资过低、强迫加班、欠薪欠保等侵权问题仍较为突出。大多数申诉都是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后提出的,在岗劳动者被侵权后大多只能忍气吞声。上海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专家认为,“先走人后维权”的模式,反映出上海劳资双方协商机制的缺失。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中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这意味着,以往那些不愿协商的企业将受到法律的刚性制约。

    薪水不能“老总说了算”

    劳动报酬由老总“拍板”,生产指标由经理制定,这样的情况今后在上海将不再合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九类劳动权益不能由企业老总或管理层单方说了算。这九类权益分别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裁员时职工可要求协商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对于企业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职工一方如果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第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凡涉及“三大事项”的,企业一方不得拒绝或拖延开展集体协商。这三大事项除了企业裁员决定之外,还包括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以及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情况。

    上级工会可派“观察员”

    企业工会主席、工会委员的“双重身份”,可能会影响劳资协商谈判的实效。对此,《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上级工会可在必要时派“观察员”监督企业劳资集体协商,从而切实解决“企业不愿谈,工会不敢谈”的问题。 

(笨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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